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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意见
2015-11-30 11:28 王玉娟 

                            川财库[2015]6号 2015年3月17日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扩权县(市、区)财政局:
近年来,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推进,我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断完善成熟,在提高预算执行管理效率,促进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整体水平,以及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各地执行情况看,也存在财政资金支付管理职责不清、现金支付控制不严、违规办理资金支付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支出预算正常执行。为深化我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支付行为,根据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以下意见。

一、落实财政资金支付管理职责

(一)总体要求。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资金是政府履行职能的财力保证。新《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政府行为,防范财政风险,实现有效监督,提高资金效益等具有重要作用。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切实加强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实现全省财政资金管理“职责明晰,监管有力,风险可控,规范有序”的目标。

(二)财政部门管理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储存和核算本级财政资金,将所有财政资金、所有预算单位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财政部门业务处(科、股)负责按照预算项目用途、开支范围和标准、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审核部门(单位)用款计划;及时纠正不符合制度规定和项目管理情况的支付事项,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部门负责管理财政资金账户,严格按照预算和库款情况复核用款计划,按时下达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开展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协调代理银行和清算行及时完成资金清算。

(三)部门(单位)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管理、使用本部门(单位)财政资金,编制用款计划,办理资金支付和会计核算等工作,保证资金支付相关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各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按进度、按用途申报用款计划,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编报工作。

二、严格银行账户管理

(一)规范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各级预算单位依规定程序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资金收支活动的银行账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延期、撤销等全流程的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存储安全。预算单位应在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选择开户银行。银行账户统一由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管理和使用。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核算范围使用银行账户,账户之间不得违规相互划转资金。严禁将账户中的财政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各地要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对违规开设的各类银行账户限期在2015年底前全部撤销。

(二)清理整顿财政专户。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一律不得新开立财政专户。全面清理整顿存量财政专户,除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专户外,其余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全面实现财政专户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管理,规范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禁止将财政资金借出周转使用。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不得违规转入财政专户。

三、加强用款计划管理

(一)合理编制用款计划。财政资金用款计划是办理资金支付的重要环节和依据,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财政资金支出的计划性和均衡性,增强项目预算执行与项目进度管理的协调性。预算单位应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追加预算指标,以及各专项项目年度规划和实施进度、相关非税收入入库情况,分资金性质编制资金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原则上按照时间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政府采购支出用款计划必须依据政府采购预算进行申报。

(二)强化用款计划审核。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项目进度、相关非税收入入库情况以及财政支出类型等审核部门(单位)报送的资金用款计划。加强“三公”经费支出用款计划审核。合理设置用款计划审核环节和岗位,提高审核效率。加强用款计划与国库资金、预算执行的衔接,保障支付需求,加快执行进度。

四、规范资金支付行为

(一)合理划分支付方式。财政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财政授权支付的范围,赋予预算单位资金支付更多的自主权限。

(二)严禁违规办理支付。各部门(单位)应按照预算安排的用途,在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项目和额度内办理授权支付,不得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或性质,不得虚列财政支出,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缴纳税款和垫付非税收入,严禁违规乱发钱物,严禁向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拨付或垫付财政资金。规范授权支付退票行为,严禁将授权支付退票资金留存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自有资金支付。严格按照部门预算列报支出,不得随意办理支出调账。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直接支付申请相关付款要素信息,对无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支付事项,不得办理资金支付。

(三)加强财务审核工作。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要求,建立财政资金支付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严格管理财务印鉴和票据,单位财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资金支付审核职责。财政资金支付流程要全面纳入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管理,禁止手工开具资金支付凭证。建立健全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代理财政资金支付银行之间对账制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四)推进电子化支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框架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按照支付电子化标准规范,在业务上通过链条式管理,实现财政国库支付业务处理标准化、审批签章电子化、电子支付数据安全化,达到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四方电子化管理的目标。以支付电子化为契机,创新管理模式,强化内控管理,健全和完善支付电子化的管理制度。

五、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一)规范现金支出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财政资金的支付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现金支付的审核监督,严格控制预算单位大额现金支取,建立大额现金核准和总额控制机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置总额控制比例。除规定使用现金支付的支出项目外,在蓉省级预算单位当年现金支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5%,确因特殊、紧急情况需要超额提取现金的,须单独填报《大额现金支付申请书》,经主管部门、财政厅归口管理处室审核同意,报国库处(支付中心)备案后方可办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库存现金管理,建立年末库存现金清理工作机制,超过备用金限额部分应于年度终了前退回国库。

(二)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支出,除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大力完善公务卡受理环境,进一步扩大商场直购、公务机票购买、车辆通行费等公务卡结算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对公务卡使用率偏低、现金提取过多的预算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探索推行公务卡网上支付和单位公务卡。实施差旅费补助等个人补贴上卡发放,减少预算单位现金支出。
六、强化财政资金支付动态监控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依托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落实专人实时跟踪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申请、审核、支付及清算的操作流程,动态监控每一笔财政资金支付。扩大动态监控范围,加强对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的监控力度。加大对违规支付行为的查处力度,推动动态监控工作常态化、规范化。修订完善预警规则,增强动态监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各类现金支出、重点支出和大额财政资金支付的信息动态监控,确保财政资金支出的规范和安全。探索建立省级动态监控互动机制,实现财政、主管部门和单位“三方联动”。经常性开展对财政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和排除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安全隐患。省财政厅对各地大额支付进行实时查询,定期通报违规办理资金支付情况。
从2015年起,全省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强化资金支付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保障,提升财政国库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各地要对以上六个方面的管理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管理漏洞提出改进的意见,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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