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及各位师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相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和财务报销依据。据此,为确保广大师生顺利办理相关业务,规范财务报销手续,现就增值税发票信息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校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即我校作为收款方),务必提供对方单位详细信息:
1、对方单位户名
2、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单位地址
4、联系电话
5、开户行
6、账号
7、发票应开具项目
二、我校接收增值税发票(即我校作为购买方),应向开票方提供我校开票信息。开票信息在“计划财务处---税务发票开票信息”、 “成工财务QQ群”均可查看。详细信息如下:
1、纳税人名称:成都工业学院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0004507212197
3、单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花牌坊街2号
4、联系电话:028-87992254
5、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六支行
6、账号:51001468308051508677
三、我校增值税发票开票地点现变更为师生事务服务中心(长虹会堂后侧一楼)收费窗口。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