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业学院文件
成工院〔2016〕12号
成都工业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落实各级经济责任,加强内部控制,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支出遵循权责对等、合理授权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各负其责”的审批程序。
第三条 经费支出遵循严格执行预算的原则,按当年学校下达的预算项目、预算额度合理使用审批资金,不得随意调整预算,不得审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的经费支出。
第二章 经费审批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支出,是指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全部经费支出,包括教育事业经费、科研事业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合作办学经费和代管经费等各项经费支出。
第五条 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批人,根据经费来源、职责分工、归口管理及支出额度等情况,分别予以确定,实行逐级审批。具体包括校领导、校内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
第六条 经费支出按照“一支笔”审批的要求,经费支出审批人原则上为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学院党、政负责人经费审批范围要明确分工,分工方案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授权,被授权人原则上需具有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党政领导职务。授权事宜应经过校内单位内部决策、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基本原则,经费审批人对职权范围内经济活动与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
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及用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做到开支合理,手续完善。经费审批人对不当审批的经费支出负有领导责任和连带经济责任;被授权人不当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授权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章 经费审批权限
第八条 学校人事分配制度和政策须经校务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年度人员经费支出预算报学校审批后执行。财政直发工资由人事处按规定审核送计财处发放,由人事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绩效工资由校内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人事处处长审核,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后发放。其他支出由校内单位行政负责人与该单位分管校领导会签,人事处处长审核,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后发放。
编制外聘用人员按劳动合同和学校相关规定明确的人员支出由校内单位负责人审核,经人事处处长审批后发放;其他未明确规定的人员支出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放。
第九条 学生国家奖、助学金以及学校奖学金的审批,由学生处处长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放。
第十条 属于项目预算已经安排,按照学校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按期支付的基建进度款、设备购置款、对外合作分成款等硬性支出,根据合同约定按支付进度进行付款;项目完成后经质量检查、验收或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根据验收或审计结果进行审批和结算付款。
以上项目支出20万元以内由归口管理的校内单位负责人审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由校内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请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由校内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须报送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基建、修缮等项目变更审批,超出预算或合同总额的基建经费,须由校务会审定,由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除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各类公用支出、专项支出和经营支出,每笔开支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每笔开支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每笔开支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每笔开支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核后,校长审批;每笔开支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核,提交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后执行;每笔开支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各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核,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凡涉及对外投资、合作的支出,不论金额大小,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校内任何单位(含学校二级独立法人单位)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将学校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不得向银行借(贷)款。
第十三条 学校应制定银行贷款本息偿还计划,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执行。银行贷款本息偿还的支出,必须严格按贷款合同执行。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50万元及以上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在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500万元及以上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所有使用外汇均需学校校务会或常委会研究决定。使用外汇额度折合人民币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由负责外事工作的负责人审批;折合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折合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折合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由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实施公务卡和转账结算后,原则上不再允许现金借款。特殊原因需要借款的,1万元以下的,由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由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后,报送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凡涉及到捐赠的支出,需经学校校务会研究,由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对出现不可预见性开支,经校务会研究决定后,根据会议纪要,由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按学校的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对校内单位服务性收入分配和管理,按学校服务性收入分配和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第四章 经费审批要求
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在办理经费支出业务时,对于支出内容和原始凭证不合法、不真实或没有相应经费来源渠道的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对于手续和审批程序不完整的,财务人员应予以退回,由经办人员补充完善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及个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经费支出业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员,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费审批各种签字需黑色签字笔或碳素墨水钢笔,审批意见应根据审批权限明确签署“同意”或其他意见,并签署负责人的姓名及具体年月日。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一事一批”的原则,经费审批原则上一件事项不得分割处理。对同一经济活动的费用按规定进行逐级审签时,不得进行拆分而规避上一层级的审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6年4月1日执行,原经费支出审批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三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国家或学校有明确管理办法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成都工业学院
2016年2月17日
主送:校领导、各院(系、部)、处(室)、中心
成都工业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6年2月17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