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业学院文件
成工院〔2016〕44号
成都工业学院
服务性收入分配与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各类服务性收入分配及相关支出管理,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性收入是指校内各单位利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开展有偿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对校内各单位的各项服务性收入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规范使用”的原则。
有偿服务活动收入、支出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上交学校,支出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校内各单位不得挪用、截留、隐瞒、转移、侵占私分学校服务性收入,不得坐收坐支,不得擅自在外开设银行账户或公款私存。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所从事的一切有偿服务活动必须在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凡正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以及上级或学校下达的工作任务,一律不得作为有偿服务活动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收入及票据管理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应该符合国家法律、财经法规、学校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的要求,与有偿服务活动相关的各项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的校内各单位必须就其服务性收费行为履行事前立项审批程序,须事先书面向学校计划财务处报送《成都工业学院服务性收费立项申请》(样表见附件),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实施;未经批准立项,不得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校内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变更收费标准。
第八条 服务性收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校内各单位应指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票据管理。
第九条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有偿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属于纳税范围的,应依法纳税。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十条 各项服务性收入的分配要兼顾学校、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既要不断增强学校综合实力和调控能力,又要有利于促进管理重心下移,调动校内单位积极性;既要逐步改善职工工作条件,又要根据实际情况,有利于学校及校内单位的长远发展。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服务性收入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一)教育培训服务收入
1、非学历教育类培训、鉴定项目收入:学校按总收入的10%分配,服务单位分配90%。培训、鉴定活动直接成本及相关税费由服务单位承担。
2、不单独组班,与校内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一起学习进修的培养费收入:学校按总收入的30%分配,服务单位分配70%。办班直接成本及相关税费由服务单位承担。
(二)资产性服务收入
1、学校投资建设的计算机房及网络设施对外服务收取的上网、上机费等:学校按总收入的40%分配,服务单位分配60%。直接成本及相关税费由服务单位承担。
2、实验室对外开放取得的收入:学校按总收入的50%分配,服务单位分配50%。直接成本及相关税费由服务单位承担。
3、服务单位开展有偿服务活动过程中临时性使用学校仪器设备和一般设备的收入:学校按总收入的60%分配,服务单位分配40%。有偿服务活动的直接成本及相关税费由服务单位承担。
4、为充分利用学校资源,有偿使用学校运动场、游泳馆、球类场馆、停车场、临时摊点费等场地和设施的零星收入:学校按总收入的60%分配,服务单位分配40%。直接成本及相关税费由服务单位承担。
(三)国家指令性考试、补办证(卡)等成本补偿性收入
各类国家指令性考试、测试收取的报名费、考试费、测试费、数据采集等,本着“以考养考”的原则,在上交主管部门后的剩余经费须用于考试、测试的直接成本支出及相关税费,学校不再补贴。补办各类证(卡)以及其他本着“成本补偿”原则收取的相关收入,须用于补办证(卡)等活动的直接成本支出及相关税费,学校不再补贴。各项成本支付完毕后的结余资金按学校15%、服务单位85%的比例分配。
第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结束后,校内有偿服务活动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应填写《成都工业学院服务性收入分配表》(样表见附件)报送学校审批。
第四章 经费使用及监管
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入项目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以有偿服务活动为名称设置专项,其收入、支出均在该专项中独立核算。
第十四条 校内单位服务性收入分配经费主要用于本单位建设发展、业务经费补充和绩效奖励等方面,具体包括事业发展经费和绩效经费两部分。
1、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用于业务培训,学术交流,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设备购置与维修,有偿服务活动的直接成本及相关税费,以及弥补本单位办公业务经费不足。
2、绩效经费:主要用于本单位在册正式职工绩效奖励的人员绩效支出。
绩效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各部门服务性收入分配的绩效经费额度由人事处根据当年学校绩效额度情况总体控制,但不超过部门基础绩效8%的比例。
第十五条 事业发展经费不得列支“三公”经费,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及其他强制性要求的事项,须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校内单位应该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通报有偿服务活动经费收支情况,建立本单位服务性收入管理办法,做到财务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纪委监察审计处每年底对校内各单位服务收入分配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以确保收入合法、支出合理。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分配不公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不适用继续教育学院、后勤服务集团以及独立法人实体单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由计划财务处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文的次月起实施,暂行一年,凡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成都工业学院
2016年4月18日
主送:各院(系、部)、处(室)、中心
成都工业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印